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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障碍并不同于一般说的学习困难,根据特殊教育法第三条第二项第八款的规定,学习障碍是因为神经心理功能异常,而显现出注意、记忆、理解、推理、表达、知觉或知觉动作协调等能力有显著问题,以致在听、说、读、写、算等学习上有显著困难者。其障碍并非因感官、智能、情绪等障碍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学不当等环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结果。其鉴定标准如下:
1.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者。
2.个人内在能力有显著差异者。 3.注意、记忆、听觉理解、口语表达、基本阅读技巧、阅读理解、书写、数学运算、推理或知觉动作协调等任一能力表现有显著困难,且经评估后确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学习辅导无显著成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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