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聋校教育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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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8-3-3 7:58:40 作者: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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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聋校学制,国家教育制度的组成部分之一.它规定聋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及聋校与其他各级各类学校的关系。聋校教育制度的建立,取决于国家政治经济制度、社会生产力水平和科学技术发展情况,还要照顾到教育对象身心发展的特殊性。从1770年世界上第一所聋校在法国开办以来,聋校教育经历了200多年的发展历史,而聋校教育制度的逐步趋于完善只是近代才开始。中国的聋校教育产生于1887年,在这以后的60多年中,中国聋校教育多数以慈善机构的形式控制在教会手中,招生范围极小,由于国家经济发展不平衡,科学技术落后,聋校教育发展速度极其缓慢,各地聋校没有统一教材,学制确定上亦有很大的随意性,有6~9年不等。建国后,人民政府对原有盲聋学校进行接管和整顿,规定聋校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制定了聋校教学计划。明确规定了聋校教育目的和任务,规定了聋校的课程设置、入学条件、学习年限。50年代至60年代中期,国家明确规定聋校实行10年制教育,60年代末至80年代初,国内多数聋校实行8年制,少数学校实行了3年、5年、9年等不同的学习年限。1984年,中央教育部在全国试用上海聋哑学校教材编写组编写的全国通用8年制语文、数学课本的基础上,在《全日制聋哑学校教学计划(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规定:“全日制聋哑学校的学习年限为八年。目前实行八年制有困难的农村聋哑学校,学习年限定为六年,‑执行六年制教学计划,达到八年制聋哑学校相同年级的教学要求”1988年11月,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上讨论通过的《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中对聋校学制作了进一步的规定,指出:“聋重学校(班)原则上实行九年制,即在现行八年制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年的职业‑技能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可实行‘六、三分段’,先在聋童中普及六年教育,”“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现在一般为七至九周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逐步过渡到六、七周岁。初等教育阶段,在校学生的年龄一般不得超过十八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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