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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新义务教育法取得初步成效

日期:2007-6-30  作者:  来源:新华网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9日上午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义务教育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新义务教育法实施的时间虽然不长,但已取得初步成效,各地通过学习宣传新义务教育法,营造了有利于法律实施的社会氛围;新机制开始全面实施,为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积极采取措施,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2006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义务教育法。为促进义务教育法的贯彻落实,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的有效运行,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3月至5月对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报告了执法检查情况。


  路甬祥在报告中介绍,自1986年实施《义务教育法》以来,到2006年,全国小学学龄儿童净入学率达到99.27%,初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7%,实现“两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地区人口覆盖率达到98%,九年义务教育完成率为84.14%。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不足的问题,2005年底,国务院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原则,建立起新机制。新机制继2006年在西部农村地区实施,2007年春季开始已经在全国农村地区全面推开。


  ——中央在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上承担了主要责任。按照新机制的要求,中央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实施义务教育。其中免学杂费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担,西部地区为8∶2,中部地区为6∶4;免费提供教科书所需资金,中西部地区由中央全额承担;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中西部地区由中央和地方按照5∶5分担。


  ——各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明确,投入总量增加,保障水平提高。中央和省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大幅增加,并由工程性的专项资金转为用于学校事业性支出的经常性经费,成为义务教育财政体制的主要组成部分,使农村义务教育办学经费得到保障。2007年,全国各级财政安排农村义务教育经费预算达到2235亿元,比2006年的1881亿元增加了354亿元。农村学校拿到了政府按学生人数和标准拨付的公用经费,保障水平有所提高。2006年,西部地区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达到140元,初中达到200多元。


  ——解决了农民教育负担过重的问题。国家在广大农村地区全面实施了“两免一补”政策(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农民群众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据教育部统计,2006年新机制实施第一年就直接减轻农民经济负担100多亿元,农村贫困家庭小学生每人每年平均可免除书本费和学杂费210元,初中生可免除320元,其中寄宿生还可享受200元至300元的生活补助。农民群众称赞党的政策“种田不缴税,上学能免费,群众得实惠”。农民的负担减轻了,送子女上学的积极性高了,2006年西部地区约有20万辍学学生重返校园。


  ——各地也积极探索区域内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政策。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海南、宁夏等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免学杂费方面做到了城乡同步。北京市东城区通过创建“学区化管理”模式,实现了学区内各个学校设施设备、课程、师资的共享,提高了优质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上海市从深化招生制度改革入手,2007年将40%的示范高中招生计划按比例分配到全市的每所初中。辽宁、陕西等省加大了专任教师交流力度,选派得力校长和骨干教师分批分期到薄弱学校任职、任教。内蒙古、云南、甘肃等省、自治区通过拨专项经费、建寄宿制学校、加强教师培训等措施,大力推进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发展。(记者毛磊宋伟)


  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特别强调要“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法律还规定,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并保证教职工工资逐步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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