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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史上重要里程碑:代表委员议免费义务教育

日期:2008-3-7 9:13:35  作者:杜宇 周英峰 刘铮  来源:新华网北京  

 

3月6日电(记者杜宇 周英峰 刘铮)对每一个适龄儿童来讲,“我要上学”的呼声将得到更加有效的保障。

    对许多家庭而言,学费不再成为揪心的痛。

    2008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在全国城乡普遍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在试点基础上,从今年秋季起将全面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杂费”。

    出席两会的代表委员纷纷表示,这一重大举措对整个教育的发展具有奠基性意义和深远的历史作用,是我国教育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政府投入不足是义务教育发展的“软肋”

    正在北京打工的19岁姑娘周学,提到自己因为掏不起学杂费而辍学很伤心,她说:“我在初二那年退学,没有文化,打工只能干力气活。”

    全国人大代表熊维政说:“我老家在河南信阳的新县,那里是老区,农村孩子辍学,很多都是因为家里穷,拿不出钱供孩子上学。”

    其实,新中国成立以来,普及义务教育始终是政府奋斗的目标。1986年颁布义务教育法时,就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但由于政府投入不足,小学生、初中生仍需缴纳一定的杂费。

    全国人大代表毛杰说:“1993年发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当时就提出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支出在上世纪末占GDP的比例应该达到4%,但这个目标没有达到。义务教育是公益事业,义务教育的经费理应由政府保障。”

    全国人大代表王菊梅说:“河南是人口大省。人口多,素质低,就是沉重的人口负担;而素质高,就变成巨大的人力资源优势。全面实施城乡免费义务教育,是全面提高人口素质,实施人才强国和科教兴国战略的必然要求。”

    王菊梅代表认为,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起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经费保障新机制。从体制上解决了“投入不足、责任不清”这一长期困扰义务教育的问题。

    用更多的财力支持义务教育

    坚持教育公益性质,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投入,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将不收学费杂费作为一条重要原则予以确立。法律同时明确,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将在“十一五”期间实现政府对义务教育负全责,逐步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明确各级政府提供教育公共服务的职责,并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将教育列入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

    一系列数字见证着近几年中央政府加快建立健全保障教育优先发展的机制和制度,用更多的财力支持教育事业。

    2005年,“两免一补”政策首先在592个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实施,2006年在西部农村和部分中部农村实施,2007年春季开学时在全国农村全面实施,使1.5亿学生和780万名困难家庭寄宿生受益。

    全国政协委员刘鸿庥说,农村免费义务教育是通过长期努力实现的。“两基攻坚战”打下了好基础,大大改善了农村学校的条件和基础。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机制也建立了起来。这一切的背后是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财力的不断壮大。现在,教育在国家财政的“大盘子”里,分量是实实在在地越来越重了。

    普及义务教育进入新阶段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这就要求我国义务教育整体上从全面普及向高质量、高水平普及发展。

    尽管我国绝大部分地区已经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但义务教育的巩固提高和均衡发展的任务极为艰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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