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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人携带导盲犬可进入公共场所

日期:2008-4-25 8:33:52  作者:常红 字秀春  来源:人民网北京  

 

人民网北京4月24日电 (记者常红 字秀春)残疾人保障法修订有两点是比较重要的修改,即“禁止歧视残疾人”修改为“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规定要推进电视栏目或者电影的字幕服务,盲人在收听电视剧、电影节目时,要有解说。另外还规定了盲人携带导盲犬进入公共场所。

  第一,在总则中,将原来法律规定的“禁止歧视残疾人”修改为“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这是一个很重要的修改。这个修改实际上是把“禁止歧视残疾人”的内涵扩大了。不仅仅针对残疾人本人,包括对他们的歧视,对残疾人家庭的歧视,都涵盖在对残疾人歧视的范围内。

  此修改实际上是和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规定衔接和一致的,残疾人权利公约明确规定“缔约国应当禁止一切基于残疾的歧视”。这次的立法,与国际上整合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思想是一致的。这种规定可以使残疾人获得平等和有效的法律保护,能够使它不受基于任何原因的歧视。

  第二,在原来的法律中仅仅强调了无障碍环境是建设无障碍设施硬件方面的法律规定基础上,增加了许多软件方面的规定。即信息交流无障碍、为残疾人服务无障碍的规定,增加了很多条款。保留了关于硬件要进一步强化的内容,同时要搞软件方面为残疾人的服务,比如聋哑人看电视,我们规定要推进电视栏目或者电影的字幕服务,盲人在收听电视剧、电影节目时,要有解说。另外还规定了盲人携带导盲犬进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这些都是第一次在法律上作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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