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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启发式教学法的误区及其运用关键

日期:2007-9-14 8:06:03  作者:孙贺 成伟华  来源:教育技术通讯  

 

1、误区之一——结果启发式

传统的启发式教学法,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看作是一种结果启发式。即在教学过程中,对于某个特定的问题,教师的头脑中已经有了正确答案,而学生头脑中还没有,于是教师就通过一系列的问题,千方百计的把正确答案问出来,便自以为用的是启发式教学法。

这种结果启发式忽略了学生是教学活动的主体这一重要因素,虽然也能使学生印象深刻,但势必造成教学以教师为中心,学生完全被教师牵着鼻子走,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发挥不够,对于较复杂的问题,学生往往难以深入理解;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学生往往会产生对教师提问的依赖,即教师提问他就会答,离开教师提问他就不会答。

举个例子来说,一位名叫欧谛德谟的青年,一心想当政治家,为帮助这位青年人认清正义与非正义问题,苏格拉底运用启发式方法与之对话。

苏格拉底:虚伪应归于哪一类?

欧谛德谟:应归入非正义类。

苏格拉底:偷盗、欺骗、奴役等应归入哪一类?

欧谛德谟:非正义类。

苏格拉底:如果一个将军想罚那些极大损害了其国家利益的人,并对他们加以奴役,这能说是非正义么?

欧谛德谟:不能。

苏格拉底:如果他偷走了敌人的财务或在作战中欺骗了敌人,这种行为该怎么看?

欧谛德谟:这当然正确,但我指的是欺骗朋友。

苏格拉底:那好吧,我们就专门讨论朋友间的问题。假如一位将军所统帅的军队已经丧失了斗志,精神面临崩溃,他欺骗自己的士兵说援军马上就到,从而鼓舞起斗志,取得胜利,这种行为如何理解?

欧谛德谟:应算是正义的。

苏格拉底:如果一个孩子有病不吃药,父亲骗他说药不苦,很好吃,哄他吃下去了,结果治好了病,这种行为该属于哪一类呢?

欧谛德谟:应属于正义类。

苏格拉底:如果一个人发了疯,他的朋友怕他自杀,偷走了他的武器,这种偷盗行为是正义的么?

欧谛德谟:是,他们应属于这一类。

苏格拉底:你不是认为朋友之间不能欺骗么?

欧谛德谟:请允许我收回刚才说过的话。

苏格拉底的启发式教学法的特点是抓住学生思维过程中的矛盾,启发诱导,层层深入,最终引导至正确结论。但这种方式势必造成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发挥不够,如果遇到较复杂的问题,一旦离开了教师的提问,学生往往就不知从何处入手了。

2、误区之二——“提问即是启发

启发式教学法发展至今,仍有一些教师只将其简单理解为提问,不管问题简单与否,课堂提问是每节课的惯例,盲目的认为提问才是真正的启发。其实,这种情形也可归入结果启发式教学法的大范畴,在此将之细化了。

一次在网上看到一个启发式教学法的例子,讲的是一位语文教师,在课堂上提问:这篇文章可以分为几段啊?提问甲同学,甲回答:分为六段,语老师摇摇头,有没有同学有不同意见?,乙同学说:分四段,老师仍摇头,这时大家一起回答:分五段,老师高兴了,完全正确,心想:启发式教学法真是好用啊!看到例子中的语文教师自以为是的启发式教学法,我们未免觉得荒唐可笑,然而在现实的教学活动中,这样的事例确实存在着。

3、误区之三——“少讲多练

有许多人把启发式教学法理解为少讲多练,甚至有很多教师每堂课都按一定的时间比例来划分

如果这一堂课是教师讲到底,没有留出一定的时间给学生做练习,就认为这是满堂灌。是不是,客观的说,衡量的标准是看学生有没有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只要启发有方,诱导得法,能结合学生实际,创设出一个问题思维情境,即使一堂课讲满四十五分钟,也是好的方法;反之,只灌了二十分钟,后面做了二十五分钟的练习,那也是形式上的练,不过是灌的延续罢了。[4]

三、现代启发式教学法的几个关键

1、把握学生现有的认知结构

学生现有的认知结构是启发式教学法的基础和出发点。按照当代认知心理学的观点,学生的认知结构的发展是随着学习层次的深入而获得的。学生利用他原有的认知结构积极主动地与新的知识进行相互作用,或者将新知识同化到已有的认知结构中,从而丰富了原有的认知结构,或者改变原有的认知结构以顺应新的知识,从而使认知结构得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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