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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职业教育:“从学校到工作”的模式

日期:2007-12-29 9:47:07  作者:甘昭良  来源:职业技术教育  

 

作的过渡”的成本和难度,从而有利于残疾人就业。

(二)“学校—自由培训机构—工作单位”模式

即残疾人从学校毕业后,先到很少受控制的适合残疾人的自由培训机构进行职业培训,掌握相关职业技能后,再去劳动力市场(或人才市场)寻找工作,最后实现自主就业。这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的背景下残疾人从学校到工作的模式。我国政府正在积极倡导这种模式,如《纲要》中提出:“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社会化培训为重点,大力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和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残疾人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在我国市场经济和乡镇企业发达地区,这已经成为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模式之一。但这一模式在两个门槛上均采取市场机制,缺乏制度化的过渡过程,因此增加了残疾人寻找培训机会和工作的时间成本以及失败的概率,从而不太利于残疾人就业。

(三)“学校—双元培训体系—工作单位”模式这种模式中的残疾人既是学校中的学生又是受训者,同时还是工作单位或企业的雇员。我国有些地方实行的工学结合、校企合作模式及半工半读模式等就具有双元制职业培训的特点。在沿海城市及经济发达地区,由于乡镇企业比较发达以及政府对工厂或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减免税收,多数工厂或企业愿意招收残疾人就业。因此,有的学校在残疾学生毕业前一年就有计划地安排他们到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相关职业的培训,而这些职业培训机构与企业或工厂都有密切的联系,培训机构会有计划地安排受训者到企业或工厂实习,充当雇员。残疾学生从学校毕业后直接进入工厂或企业工作。这种模式常应用于残疾人就业制度比较完善的地区,其显著特点是:在培训阶段,培训体系与工作体系是重叠的,且在两个门槛上都实行了制度化转换,有利于残疾人从学校到工作的顺利过渡,从而降低了失业率。

(四)“学校—职业教育机构—工作单位”模式

这里的“学校”在我国主要是指九年一贯制的特殊学校及随班就读的学校等教育机构;“职业教育机构”主要是指特殊教育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及高等特殊教育院校等机构;“工作单位”指在自由劳动力市场上寻找到的工作单位。这种模式的第一个门槛采用了制度化手段,门槛低,而第二个门槛采用的是市场化手段,门槛高。我国《残疾人教育工作“十一五”实施方案》提出“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制定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发展规划,原则上地()级城市建立盲人和聋人高中阶段特殊教育机构”、“现有特殊教育高中学校()要继续扩大规模,并不断提高教育质量”、“研究制定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机构设置标准,建设并完善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骨干课程,提高教材质量”、“积极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因此,随着我国特殊教育高中、职业中专及高等特殊教育的发展,这种模式将成为残疾人从学校到工作的重要模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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