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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视野下的视障学校职业教育

日期:2008-3-24 9:32:58  作者:李平毅 张琳 李元   来源:  

 

           职业是参与社会分厂,利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为社会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获

取合理报酬,作为物质生活来源,并满足精神需求的工作。而职业教育就是在人的需求和社

会职业需求中产生的,并与职业、技术、培训密不可分。    

    劳动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视障群体和社会上的其它劳动群体一样,享有法律赋予的平

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或收入,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

享受社会保险等权利。就业则是他们改善生活状况,提高社会地位,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

实现其人生价值的关键途径。通过就业,可以使视障人从单纯地依靠国家、社会和亲属救

济、供养变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这不仅关系到他们劳动权利的实现,同时可以帮助解除

他们家庭的后顾之忧,对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建立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国际视障职业教育简述

    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对视障人群进行职业教育,并通过法律对视障人群的就业实行税

收减免和其它优惠扶持政策,采取集中与分散多种形势安排视障人就业。如国际劳上大会

《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要求会员国,通过法律,采取必要步骤使残疾人获得、保

持适当职业并得到提升。

    如南斯拉大规定,残疾人占职工人数40%以上的企业免除一切税收。波兰规定残疾人

50%以上的免征税收,一些国家则按企业雇员残疾人数,对企业实行等比例减税的优惠

政策。

    许多国家法律规定,所有单位必须按比例雇用残疾人,例如日本、美国、苏联、英国、

法国、意大利、西德、奥地利、比利时、荷兰、西班牙、卢森堡、南朝鲜、沙特、巴基斯

坦、塞浦路斯、土耳其,分别规定15%至7%的比例,荷兰依不同行业规定不同的比例。

日本《残疾人雇用促进法》规定,民间企业须雇用15%的残疾人,公营企业19%,政府和公共机关2%,每少雇用一人每月缴四万日元滞纳金,多雇用一人每月奖励2万日元。

    中国《残疾入教育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对残疾入教育明确提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职业教育纳入职业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建立残疾人职

业教育体系,统筹安排实施。”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则明确规定对“未就业的盲人学习初级保健按摩补贴所需学费

100%;对晋升中级保健按摩补贴学费70~40;对晋升高级保健按摩师及按摩技师补贴所需学费的50%。”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第二条中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

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

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1名盲人就业的,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世界各国大多通过鼓励视障专门学校开办适当的职业教育、对视

障人群职业教育费用进行补贴、对未按比例雇佣残疾人的企业征收滞纳金等许多政策对视

障人群的职业教育和就业提供优惠条件,鼓励视障人群在接受适当时职业教育后能够融入

社会。

    作为视障人群的专门学校,职业教育是为学生提供进入社会的基本就业能力的培训,

是学校和社会之间的重要的桥梁,通过职业教育,学生是否能够在社会上就业并由此获得

一个较为满意的生存条件是视障学生、学生家庭、社会所共同关注的问题。因此,在学校

教育阶段,职业教育可以说是承担着学校教育的“出口”任务,并直接影响到其它在校学生的学习态度、学习方向和心理的稳定。正视障专门学校中占有相当重要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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